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围绕“综合评价、多元评优、因材施导、促进公平”的评选理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民主、平等、公正、公开原则;
(三)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
(四)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学籍注册取得辽宁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四条 先进集体评选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集体奖,授予“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荣誉称号。
奖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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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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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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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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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学风
标兵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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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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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班级总数的20%(四舍五入取整),其中优良学风标兵班10个,优良学风标兵班(提名奖)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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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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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学风标兵班(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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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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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学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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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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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寝室”的奖励设置另文规定。
第五条 先进个人评选
(一)个人奖学金
为表彰学习成绩突出,综合素质较强的学生,特设立个人奖学金,分为以下几类:
奖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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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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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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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成绩1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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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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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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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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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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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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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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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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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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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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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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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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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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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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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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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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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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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综合成绩1包括学习成绩和德育成绩(其中德育成绩占比不少于10%),具体方案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大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备案。
(二)荣誉称号
为鼓励综合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学生,特设立荣誉称号进行表奖,分为以下几类:
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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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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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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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成绩2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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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年度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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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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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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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或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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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三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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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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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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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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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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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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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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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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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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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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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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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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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奉献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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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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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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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管理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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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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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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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竞赛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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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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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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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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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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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000/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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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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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建设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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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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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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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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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团体在册人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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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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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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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综合成绩2包括学习成绩和德育成绩(其中德育成绩占比不少于40%),具体方案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大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章 先进集体基本条件与评选办法
第六条 先进集体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班级学习氛围浓厚,精神风貌好,成绩居年级前列。
(二)班级干部成绩优良,积极开展工作,班集体建设和管理目标明确、凝聚力强。
(三)全班学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参评学年内受学校纪律处分的人数不超过本班10%。
(四)全班学生主动加强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高,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或比赛。
第七条 先进集体的评选办法
各学院根据先进班集体的基本条件制定评选细则,按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等额评选,推荐优良学风标兵班候选班级,报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原则上应将先进集体名额分配到不同年级,以树立不同年级的先进典型。
第八条 文明寝室的评比方案另文规定。
第四章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评选办法与评选要求
第九条 先进个人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无违法行为、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学生义务。
(五)勤奋学习,学习成绩和综合评价达到相关奖项要求。
(六)在网络及现实生活中无不良言行。
第十条 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
(一)考研奖学金、国防建设先进个人根据实际核定和上报情况自然产生;校长奖学金(大学生年度人物)、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创新创业先进个人由学校组织评审小组单独评审;其他个人奖学金及荣誉称号按学校下达的名额实行学院评选制,由学院公开评选。
(二)转专业学生所评奖项不占用转入专业名额。
(三)在每人每学年的评选中,个人奖学金各等级不兼评;个人奖学金及荣誉称号可以兼评,荣誉称号最多兼评两项,但个人奖学金与荣誉称号、不同荣誉称号间的奖金不兼得,只取最高金额,均颁发荣誉证书;同一人的多项成果或荣誉参评同一奖项,只采用其最优成果。
(四)个人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以学生本人申请为前提。
(五)涉及学生无记名推荐时,参加的学生人数不少于所在群体的2/3。
(六)学院须成立年级或专业评审小组,由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代表、班级主要干部代表、普通同学代表共同组成,总计不少于10人,其中普通同学代表不少于3人。个人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选,须经过评审小组综合评价产生。
(七)各学院须将下达的奖项名额、各年级的分配方案和综合成绩及学习成绩排名、评选过程向学生公开,评选结果须按规定进行公示。评选过程的主要材料须完整保存。
(八)学院所有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学校终审未通过或因故取消评选资格的,其名额不再补评。
(九)各学院自行制定本学院的综合评价方法,报大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备案,并提前一年向本学院全体学生公示。如学校有新的文件要求,按照新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评选的总体要求
(一)综合成绩基本要求
1、综合成绩包括学习成绩和德育成绩,(综合成绩1中德育成绩占比不少于10%,综合成绩2中德育成绩占比不少于40%),具体方案由各学院自行制定,上报大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备案。
2、学习成绩均指每学期的第一次期末考试成绩(百分制)(缓考、加分、民族生等特殊情况的第一次考试成绩由教务处认定)。
3、德育成绩指学生任职情况、奖励情况、日常表现和参加活动情况等,参评学年内累计分值须换算成百分制,由各学院提供。
4、先进个人最低要求详见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及设置”中的相关要求。
(二)综合成绩排名
1、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学年综合成绩的百人名次排名(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2、转专业学生百人名次按第二学期的百人名次计算,参评各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不占所在学院名额)。
(三)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参评有学习成绩排名要求的奖项:
1、只参加我校的参评学年一个学期考试的;
2、在外校借读且未参加我校考试的;
3、公派出国的;
4、考试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的或仍在处分期未解除的。
(四)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参评:
1、正在休学的;
2、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
3、延长学习年限的;
4、参评学年恶意欠费(所欠费用未经学校批准免交或缓交的,视为恶意欠费)的;
5、参评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评选操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参评或取消评审结果:
1、违法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对学校造成较大影响的;
2、相关成果证明材料提交错过学校相关奖项评审时限的。
第十二条 个人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品学兼优学生。评选办法如下:
(一)校长奖学金
需满足综合成绩1排名第一名,综合成绩2排名第一名或5%,且符合本学院综合评价标准的学生,经学院初选,推荐1名候选人参加“校长奖学金”评选,学校召开专项评审会,评定“校长奖学金”。
(二)一等奖学金
综合成绩1排名前5%且符合本学院综合评价标准的范围内,在学生无记名推荐、评议小组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最终由学院评定产生。
(三)二等奖学金
综合成绩1排名前10%且符合本学院综合评价标准的范围内,在学生无记名推荐、评议小组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最终由学院评定产生。
(四)考研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继续攻读研究生的学生。
第十三条 荣誉称号
(一)大学生年度人物
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同时获得大学生年度人物称号。
(二)优秀三好学生
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高尚,具有奉献精神,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组织并参加各项校园活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够在同学中起到表率作用。综合成绩2排名达到前10%。
(三)三好学生
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道德品质好,热心为集体服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与各项校园活动,在同学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综合成绩2排名前30%。
(四)优秀学生干部
旨在奖励在校园文化建设、艺术、体育、日常教育管理等学生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主要学生干部。
(五)公益奉献先进个人
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道德修养、爱心公益、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具有以下事迹的学生优先评比:
1、参加社会义工服务、公益活动及无偿献血等;
2、官方组织的大型活动志愿者或官方批准的志愿服务机构中星级成员;
3、为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孤寡老人、军人家属、老革命家庭、孤残儿童等弱势群体服务;
4、在校内外做好事或见义勇为且事迹突出,并被校外媒体报导。
(六)生活管理先进个人
旨在奖励在日常生活管理、寝室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发挥榜样作用的学生。下列学生优先评比:
1、文明寝室成员;
2、寝室文化创建者;
(七)专业竞赛先进个人
旨在奖励参评学年内在与本专业有关的科技创新、校外比赛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并取得一定创新成果或荣誉的学生,由学院结合本学院和专业特点,自主设立创新成果和比赛竞赛相关要求,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可参考下列情况设置相关要求:
1、作为署名我校的第一作者(第一作者是指导老师时,学生不能视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级别学术刊物(不含增刊、论文集等)上发表论文;
2、科研发明成果在省级及以上展示评选中获得奖励;
3、成果在上述级别的其它各类鉴定会、发布会等活动中获得奖励;
4、作品获得国家级专利;
5、在学院或学校组织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政府部门主办民间团体承办或与本专业相关的主要学术团体主办的比赛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八)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旨在奖励参评学年内在学院或学校组织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政府部门民间团体承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不含有决赛的小组赛、预赛等)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和参评学年内创业取得实质性成果的学生。由校团委和本科招生与就业处审核评定。
(九)国防建设先进个人
旨在奖励在参评学年内参军入伍的学生。按武装部核定入伍人数产生。
(十)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旨在奖励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志愿服务的学生。
1、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心理辅导员助理、学生教学信息员、就业形象大使、学生军训教官。
2、宣传部百家乐平台、易班学生工作站、《师大学生》杂志、百人报告团等学校主要媒体的记者、编辑、主持人等。
3、其他类似的学校某部门组织负责、在学校层面提供公共服务的特定学生群体。
由各职能部门参照人数比例自行评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校颁发奖状或证书,发放奖金或奖品。获奖集体和个人在全校通报表扬,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先进个人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每年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或分学期发放奖金或奖品。
第十六条 欠缴学费、宿费等有关费用的学生,应及时用奖学金缴清相关费用。获奖学生应将奖学金用于学习方面,严禁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娱乐、铺张浪费等不良方面。
第十七条 对无参评资格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取消获奖资格并收回所发资金和证书,记入学生诚信档案,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连市三好学生、实德奖学金等各类校外奖学金和称号的评选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九条 经费单列的本科生教学单位奖金标准与学校的整体设置不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奖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0年8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辽宁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年 8月31日印发